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婕)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被告當庭支付了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被告胡某某所在的小區由原告張家界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物業管理服務。自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間,胡某某均未繳納物業費,并且總是以各種借口拖欠。物業公司多次與胡某某溝通無果,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案件雖事小,但承辦法官秉承著“小案不小辦”原則,認真梳理案情,了解案件事實。在開庭審理時,法官向胡某某闡明,繳納物業費是小區住戶享受物業服務的前提條件,并詳細解讀了《民法典》中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法條,強調了不繳納物業費會面臨的法律后果,法官還以營造和諧居住環境為切入點,經過耐心地釋法說理,胡某某最終表示愿意繳納所欠的物業費,并當庭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向物業公司轉賬5000余元。
業主按時繳納物業服務管理費,既能確保自身居住環境時刻得到保障,又能促使物業公司積極建設小區環境,這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同時,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也是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員責無旁貸的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在提供物業服務的過程中,除了做到基本的日常工作之外,還要加強與業主的溝通,及時了解業主的需求,充分聽取業主的建議,對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可通過與業主的共同討論達到工作的進一步完善。業主在享受物業服務人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對于滿意的地方也要大方表達,對于不滿意的地方應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應在合適的時間告知物業服務人,以達到雙方共同促進小區和諧的目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當業主在享受小區物業提供的服務過程中,如果遇到服務存在瑕疵的情況,應當保持理性,以合法的方式處理問題,切不可通過拒交物業費等對抗手段來激化矛盾。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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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